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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林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林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湘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的林权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流转交易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

       第五条 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交易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转出(或受让)的真实意愿;

       (二)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

       (三)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 转让方可以直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如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须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如为组织单位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等资料。

       (二)林权转出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或采伐证或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四)采取委托方式流转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相关批准转出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提供原转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及平面图;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九条 转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初审(上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后上传至农交中心。

       第十条 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交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如为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的提供资质证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及相关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需要交纳保证金的,需提交保证金交纳凭证;

      (四)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标的物详细情况。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交易,即表示其已对交易标的物完全了解,视同认可交易标的清单上列明的标的物与实际标的物相符。

       第十三条 产权转出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意向受让方未报价的,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农交中心统一组织下,镇(街道)服务站均可以组织交易,交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协议转出、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六条 竞价结束后,农交中心确定受让方后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或向监督部门投诉,涉及中止或终结交易的,按照《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结操作规则(试行)》执行。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林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农交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农交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十八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农交中心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农交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林权流转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农交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行为需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农交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自林权项目录入起至出具交易鉴证书止,林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项目进展过程。

       第二十四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中心发布的《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