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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成  员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九条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资方案;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股权质押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保险服务。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集体经济发展各项建设用地。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形成土地指标交易的收益,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置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提供支持。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第五十九条 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前款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4-07-0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024年1月1日)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亲自谋划推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千万工程”),从农村环境整治入手,由点及面、迭代升级,20年持续努力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了万千农民群众,创造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成功经验和实践范例。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 做好202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打好乡村全面振兴漂亮仗,绘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扎实推进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把粮食增产的重心放到大面积提高单产上,确保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巩固大豆扩种成果,支持发展高油高产品种。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大豆有序扩面。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加大产粮大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深化多渠道产销协作。扩大油菜面积,支持发展油茶等特色油料。加大糖料蔗种苗和机收补贴力度。加强“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基地建设,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稳定牛羊肉基础生产能力。完善液态奶标准,规范复原乳标识,促进鲜奶消费。支持深远海养殖,开发森林食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多渠道拓展食物来源,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体系。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完善后续管护和再评价机制。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加大黑土地保护工程推进力度,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持续整治“大棚房”。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细化明确耕地“非粮化”整改范围,合理安排恢复时序。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质量第一,优先把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适当提高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水平,取消各地对产粮大县资金配套要求,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建一块、成一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推进重点水源、灌区、蓄滞洪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库建设等工程。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快推进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加强气象灾害短期预警和中长期趋势研判,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推进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 (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优化农业科技创新战略布局,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完善联合研发和应用协作机制,加大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选育推广生产急需的自主优良品种。开展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扩面提速。大力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 (五)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聚焦解决“谁来种地”问题,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加快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拓展服务领域和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生产、劳务等居间服务。 (六)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能力。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多品种联动调控、储备调节和应急保障。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提升储备安全水平。深化“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加大农产品走私打击力度。加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消费监测分析。 (七)持续深化食物节约各项行动。弘扬节约光荣风尚,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挖掘粮食机收减损潜力,推广散粮运输和储粮新型装具。完善粮食适度加工标准。大力提倡健康饮食,健全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二、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八)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压紧压实防止返贫工作责任,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对存在因灾返贫风险的农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先行落实帮扶措施。加强农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按规定及时落实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加快推动防止返贫监测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研究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 (九)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强化帮扶产业分类指导,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提升消费帮扶助农增收行动实效。推进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落实东西部劳务协作帮扶责任,统筹用好就业帮扶车间、公益岗位等渠道,稳定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 (十)加大对重点地区帮扶支持力度。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加强整合资金使用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和科技特派团选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向脱贫地区倾斜。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可持续发展。易地搬迁至城镇后因人口增长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三、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 (十一)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打造乡土特色品牌。实施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推进乡村旅游集聚区(村)建设,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露营等新业态,推进乡村民宿规范发展、提升品质。优化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十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促进就近就地转化增值。推进农产品加工设施改造提升,支持区域性预冷烘干、储藏保鲜、鲜切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发展智能化、清洁化精深加工。支持东北地区发展大豆等农产品全产业链加工,打造食品和饲料产业集群。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 (十三)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优化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县域产地公共冷链物流设施。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进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发展乡村土特产网络销售。加强农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持续整治农村假冒伪劣产品。 (十四)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行动,持续壮大乡村富民产业,支持农户发展特色种养、手工作坊、林下经济等家庭经营项目。强化产业发展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就业,健全跨区域信息共享和有组织劳务输出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开展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项行动,加强农民工就业动态监测。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预防和风险预警,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模式。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继续扩大劳务报酬规模。鼓励以出租、合作开发、入股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提升乡村建设水平 (十五)增强乡村规划引领效能。适应乡村人口变化趋势,优化村庄布局、产业结构、公共服务配置。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村庄、产业园区等空间布局的统筹。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以乡镇或若干村庄为单元编制,不需要编制的可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通则式管理规定。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效性、可操作性和执行约束力,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稳妥有序开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 (十六)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和农村改厕,完善农民参与和长效管护机制。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分类梯次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排查和源头治理。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户厕改造,探索农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 (十七)推进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从各地实际和农民需求出发,抓住普及普惠的事,干一件、成一件。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有条件的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暂不具备条件的加强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加强专业化管护,深入实施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发展,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消危”行动。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巩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发展智慧农业,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统筹建设区域性大数据平台,加强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社会管理等涉农信息协同共享。 (十八)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教育服务供给,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实施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稳步提高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持续提升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比例,加快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村老年助餐和互助服务。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加强农村生育支持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关心关爱服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十九)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一体化推进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种养循环模式。整县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加强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控制和产品检测,提升“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加快推进长江中上游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扎实推进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系连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探索“草光互补”模式。全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优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健全对超载过牧的约束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施古树名木抢救保护行动。 (二十)促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优化县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扩大县域就业容量。统筹县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护,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城镇常住人口全部纳入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五、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二十一)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坚持大抓基层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争创先进、整顿后进机制。全面提升乡镇领导班子抓乡村振兴能力,开展乡镇党政正职全覆盖培训和农村党员进党校集中轮训。建好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推行村级议事协商目录制度。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健全选育管用机制,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后备力量培育储备三年行动。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督执纪力量,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持续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加大编制资源向乡镇倾斜力度,县以上机关一般不得从乡镇借调工作人员,推广“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做法,严格实行上级部门涉基层事务准入制度,健全基层职责清单和事务清单,推动解决“小马拉大车”等基层治理问题。 (二十二)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推动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要素有机结合,书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乡村篇。改进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向村庄、集市等末梢延伸,促进城市优质文化资源下沉,增加有效服务供给。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坚持农民唱主角,促进“村BA”、村超、村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二十三)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创新移风易俗抓手载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鼓励各地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降低农村人情负担。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推动党员干部带头承诺践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正向引导激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有效办法。 (二十四)建设平安乡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依法打击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防范。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渔船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攻坚。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工程、应急管理信息化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六、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五)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改革完善“三农”工作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明确主攻方向,扎实组织推动。加强党委农村工作体系建设,强化统筹推进乡村振兴职责。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落实“四下基层”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优化各类涉农督查检查考核,突出实绩实效,能整合的整合,能简化的简化,减轻基层迎检迎考负担。按规定开展乡村振兴表彰激励。讲好新时代乡村振兴故事。 (二十六)强化农村改革创新。在坚守底线前提下,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强化改革举措集成增效,激发乡村振兴动力活力。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防止流转费用不合理上涨有效办法。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对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实行税收减免。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垦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十七)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确保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农政策。规范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支持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强化对信贷业务以县域为主的金融机构货币政策精准支持,完善大中型银行“三农”金融服务专业化工作机制,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分省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创新支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等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模式。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政府投资基金等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开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贷款贴息奖补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有效防范和纠正投资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加强涉农资金项目监管,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大乡村本土人才培养,有序引导城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下乡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强化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强高等教育新农科建设,加快培养农林水利类紧缺专业人才。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作用,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实效。推广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实施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推广科技小院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服务农业农村。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铆足干劲、苦干实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向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来源:新华社
2024-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3年第1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3年2月17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承包方案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 (二)程序规范;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承包合同数据互通共享,并明确使用、保管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
2023-03-15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做好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各地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根据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等实际,启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承包合同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已建立专线联通的,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通过在线方式批量推送电子数据;在线共享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采取数据拷贝方式进行;尚未数字化的,可采取纸质资料复制方式。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一致的,无需另行复制纸质资料。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合同记载的相关信息,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登簿。登簿完成后,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两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已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共享使用工作机制,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要规范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防止出现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三、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延包试点工作节奏和要求,共同部署、一体推进有关工作,共同做好延包合同签订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封皮不动产权证书字样下括号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并依托系统(平台)在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等业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四、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    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件能力建设,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中国特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工作衔接、信息共享、证书颁发的路径方法。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后,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信息共享,确保工作连续稳定。    各地要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举措,切实方便群众。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2022年12月底前,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重要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13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2022-11-18

湖南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从林地、林木、林生态多维激发林业经济发展潜力,有效盘活森林资源。到2025年,集体林权制度更加完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稳步增加,林业经济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推进集体林科学高效经营,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森林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森林资源利用明显增效,农民林业收入持续增长,林业安全防线更加牢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1.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 2.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等形式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将承包林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对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按规定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3.放活经营权。建立健全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再流转不设间隔期。完善产权交易规则,支持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制定林权登记操作规范,优化不动产登记系统,增加林地经营权等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确保林地范围和林地保有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可利用灌木林地适度发展经济林。推广靖州县林下空间经营权确认、登记、流转、融资机制。推广溆浦县林地信托模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分散的林地经营权进行集中并统一流转。 4.规范合同订立。集体林地的承包和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5.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小农户联合开展生产,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引导农民采取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林地经营权转让或受让等方式组建家庭林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集体林场。支持成立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林业企业。鼓励通过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劳务用工优先等利益联结形式,引导农户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林业规模经营主体。重点发展林权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股份合作经营。 6.推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集体林经营。鼓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联合经营,并探索林票制度。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7.实施收益权证制度。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8.加强纠纷调处。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将纠纷调处纳入全省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三)切实加强森林经营 9.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对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可依法依规调出公益林范围。健全天然林管理制度,对森林起源存疑的地块依法依规重新认定。 10.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经营面积500亩以上的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其作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11.推进森林经营提质增效。深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推广近自然经营等森林高效经营模式,科学选择和推广乡土树种及珍贵树种,调整优化林分结构。根据国家部署,推动开展集体林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 (四)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12.改革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对按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林木采伐限额。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所需采伐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完善采伐技术规程,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取消伐区调查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探索开展人工商品林皆伐与抚育间伐按面积审批。 13.强化采伐制度执行监管。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充分体现依法允许的森林采伐量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贡献。 (五)积极支持产业发展 14.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加快推进油茶、竹木、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花木等特色优势千亿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油茶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油茶第一大省地位。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推动将“以竹代塑”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大力培育竹产业园区、龙头企业,建立链条紧密、三产融合、科技支撑、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竹产业发展体系。依法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大力发展以林果、林药、林菌、林禽、林蜂等为主的林下经济,出台促进林下中药材种植等相关措施。充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开发森林康养产品。制定推进花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花木基地、花木产业园、花木种质资源库建设。 1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将一批用于造林抚育、竹笋生产、油茶果采摘剥壳烘干、木竹采伐运输加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保障林业产业用地,按规定将林业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保障产业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林区对外连接道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引导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承担或参与项目建设。培育一批现代林业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和以林业产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强镇。支持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林业产业总产值等主要指标突出的林业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 16.加大品牌建设力度。加强“湖南茶油”“潇湘竹品”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支持湖南茶油公共品牌产地溯源认证,鼓励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积极推进林产品“两品一标”认证,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六)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7.探索建立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林业碳汇本底调查,推动建立健全林业碳汇相关技术标准和计量监测评估体系。建立林业碳汇管理平台,构建全省林业碳汇“一张图”,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探索林业碳汇开发利用和林业碳票制度。发挥林业碳汇优势,推动长沙橘子洲“零碳岛”建设,逐步推进“零碳机关”“零碳社区”等零碳单元建设。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 18.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县域间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指标交易机制。统一天然林管护和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政策,健全天然林和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森林生态效益差异化补偿制度,根据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林分质量好坏等因素实施差异化补偿。 19.拓宽林权价值增值路径。建立健全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措施。鼓励采取租赁、赎买、置换、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探索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创新林业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油茶贷、竹林贷、林下经济贷、花木贷等特色信贷产品,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推广沅陵县公益林天然林收益权质押贷款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或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落实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 21.完善林业金融支撑机制。加强林权抵押贷款统计,统计结果与林业等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规范评估行为,对30万元以下林业贷款项目由银行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支持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推广会同县“政府搭台、银行贷款、保险承保、收储兜底”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2.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清理整合汇交,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对已制作林权证但未发放到户,且承包经营权未实际明确到户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依法定程序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将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因退耕还林、地类调整等原因未办理过林权证,因“三权分置”改革后流转林地经营权,因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进行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林权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23.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选择2—3个自留山面积较多的市州,探索将农民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农民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三、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坚持省级部署安排、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将改革工作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措施,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励各地大胆创新,加大投入,推动改革不断取得实效。凡涉及调整现行省级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按有关程序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省政府授权后实施。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省林业局和各市州要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来源:湖南日报
2024-07-09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4年3月1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亲自谋划推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从农村环境整治入手,由点及面、迭代升级,20年持续努力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了万千农民群众,创造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成功经验和实践范例。做好202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按照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实施千万亩农田产能提升工程、千村美丽示范建设工程、千亿优势特色产业升级工程、千万农户增收共富工程、千镇万村治理效能提档工程(以下简称“五千工程”)为抓手,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守底线、锻长板、补短板、强机制,确保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做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建设“和美湘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谱写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的“三农”篇章。 一、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1.全力抓好粮食生产。扎实推进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鼓励种植双季稻,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135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615亿斤左右。支持新(改)建集中育秧设施1800万平方米,发展集中育秧1350万亩。建设“一企一片一种”优质稻生产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旱杂粮,持续开展省级领导联系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农业科技人员“揭榜挂帅”领办示范片工作。突出“平急两用”,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强化极端灾害天气应对能力。 2.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深入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发展油菜面积2255万亩,抓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蔬菜稳产保供基地建设,打造供粤港澳大湾区现代蔬菜产业经济带。持续推进优质湘猪工程、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扩大肉类加工和外销,生猪出栏量保持在6000万头左右。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打造林油、林菜、林禽等技术示范基地,支持发展油茶等特色油料。 3.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深入推行“田长制”,实现全省耕地保护“一张图”管理。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县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树等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深入推进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专项整治,有力推动重大项目临时用地及时复垦,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完善后续管护和再评价机制。加强酸化耕地治理,开展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推进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4.加强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千万亩农田产能提升工程,推进高标准农田新建136万亩、改造提升164万亩。适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补助水平,推进投贷联动等投融资模式创新,完成亩均投资超3000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0万亩以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开工建设梅山灌区,加快犬木塘、椒花、大兴寨、金塘冲水库和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一期工程、洞庭湖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持续实施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三年行动,恢复2.7万处农村小水源蓄水能力,畅通2500公里“中梗阻”渠道,提升64.8万亩山上经济作物灌溉水源保障能力。 5.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因地制宜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模式适度规模经营。聚焦洞庭湖区等双季稻重点产区,推广“十代”服务等模式,力争全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在湘南湘西等地开展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工程,建设一批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高标准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建设。 6.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深入开展市州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粮食生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向产粮大县适度倾斜。加强粮食生产政策引导,鼓励农户多种粮、多产粮。扩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实施范围,逐步提高保障额度。推进大豆保险有序扩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加快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机制改革,抓好粮食收购和粮油保供稳市工作,提升粮食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和反食品浪费工作。 二、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7.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压紧压实防止返贫工作责任,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对存在因灾返贫风险的农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先行落实帮扶措施。加强农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按规定及时落实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加快推动防止返贫监测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防止返贫监测与帮扶政策宣传,畅通群众自主申报渠道。 8.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强化帮扶产业分类指导,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落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的要求。建立“以奖代补”“以效定补”等激励机制,鼓励实行发展类补贴,继续支持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示范园区。实施防止返贫“五有”产业帮扶行动、“万企兴万村”行动、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加强消费帮扶,拓宽增收渠道,力争全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人口收入增速分别高于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2个、3个、3个百分点。 9.加大对重点地区帮扶支持力度。支持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跨越发展,实施一批补短板项目,做大做强共建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梯度转移。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可持续发展,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抓好产业和就业基地发展,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健全易地搬迁房屋质量长效管护机制,妥善解决搬迁家庭人口增长带来的住房困难问题,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教育人才帮扶行动。 三、提升县域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水平 10.做强做优做大县域经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聚焦稳增长、防风险、保民生,以开发建设为基础,以招商引资为关键,因地制宜发展“一主一特”县域产业,支持发展就业带动力强、财税贡献度高的产业,推动县域产业融入中心城市产业分工体系。深化产业园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提升园区亩均产出水平。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增强县城和中心镇的综合承载能力,打造一批重点中心镇和特色产业镇。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城镇常住人口全部纳入住房保障政策范围。推进县域经济争先进位行动,开展分类考核评价和专项激励。 11.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按照全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大力实施千亿优势特色产业升级工程,全产业链发展粮食、畜禽、蔬菜、油料、茶叶、水产、水果、中药材、南竹、种业等产业,加快实施柑橘品改、低改和老茶园提质改造,建设北纬28°水果产业带,打造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推进现代化渔业养殖。深入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争创一批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发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打造“三湘四水·相约湘村”乡村旅游品牌。 12.推进农产品加工主体培育行动。大力推动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扩链集群、倍增发展。以更大力度抓好招商引资,引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加快培育百亿级、十亿级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企业上市,新认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00家左右。支持农业企业新建、升级加工生产线,发展智能化、清洁化精深加工。引导农业企业到乡村建基地、联农户,推进专用加工原料本土化,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范发展湘菜预制菜产业。 13.强化农产品产销对接。持续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强链补链三年行动,支持建设一批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及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推进电子商务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知名电商平台下沉。深入推进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产销对接和服务平台建设水平,支持办好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助推“湘品出湘”。推动农业开放发展,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支持永州市建设蔬菜出口基地。 14.开展返乡创业和农民增收促进行动。大力实施千万农户增收共富工程,完善促进农民增收尽快见效的政策措施,力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GDP增速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强化产业发展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面向百万高校师生、千万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大力推进返乡创业,优化协调机制,创设激励政策,推动形成创业促就业、就业促增收的良好局面,力争全年新增返乡创业市场主体达到20万户以上。探索放开农村落户限制,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与农村户籍挂钩的相关制度。健全跨区域信息共享和有组织劳务输出机制,深化“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加强农民工就业动态监测。深入开展惠农补贴资金监督检查三年行动。 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扩面提质 15.增强乡村规划引领效能。把村庄规划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性工作,以县域为单位,围绕“和美湘村”建设统筹开展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整改恢复工作。按照城郊融合、农业发展、生态保护、特色保护、集聚提升等功能分类,或采用“镇村一体”、连片编制等方式,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效性、可操作性,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全面推进村庄规划质量提升和乡村地区用途管制依据全覆盖。坚持“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加强村庄规划部门联合审查,强化村庄规划编制执行约束力。 16.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大力实施千村美丽示范建设工程,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整合,建设300个以上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带动市县两级建设美丽乡村3000个以上。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乡一体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探索偏远村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分类梯次推进7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发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健全农村改厕长效管护机制。探索农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深入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村庄清洁行动,推进“同心美丽乡村”“水美湘村·移民美丽家园”建设。 17.推进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全力办好重点民生实事,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推动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63%。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质改造,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抓好2.6万公里农村公路安防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消危”行动。深化农村公路“路长制”。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推进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乡村著名行动”、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 18.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适应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积极稳妥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和教师配置,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完成350所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100所县域普通高中“徐特立项目”建设。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批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稳步提高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持续提升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加强村卫生室医保定点管理。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推动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农村老年助餐和互助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9.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一体化推进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县推进项目。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机结合试点。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控制和产品检测。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深化河湖长制、林长制。 五、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20.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大力实施千镇万村治理效能提档工程,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争创先进、整顿后进机制。全面提升乡镇领导班子抓乡村振兴能力,开展乡镇党政正职全覆盖培训和农村党员进党校集中轮训。全面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后备力量培育储备三年行动。持续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全面推行片组邻“三长制”,引导村干部变坐班式服务为主动上门服务。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持续推进“三湘护农”专项行动。加强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加大编制资源向乡镇倾斜力度,县以上机关一般不得从乡镇借调工作人员。完善乡镇权责清单和职责准入制度。 21.繁荣发展乡村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品牌活动,推广“湘妹子能量家园”积分制模式。传承乡土文化,推动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要素有机结合,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推进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护利用和文物保护展示。大力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讲好新时代湖南乡村振兴故事。 22.建设平安乡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深化“一村一辅警”机制。推进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防范。开展农村主题普法活动,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覆盖,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和大学生“送法下乡”。开展农村住房、道路交通、燃气、消防、渔船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攻坚。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产品整治行动。 六、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 23.推进种业科技创新行动。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推进岳麓山实验室全面建成、实体化运行,加强杂交水稻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木本油料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建设。深入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镉低积累水稻、耐盐碱水稻、玉米、油菜、油茶、辣椒、优质猪、水产等育种联合攻关和新品种培育,扩大镉低积累水稻品种种植面积及应用范围。加快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培育壮大百亿级种业企业。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4.强化农业设施化机械化支撑。推进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推动设施农业机械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快粮油果菜茶等产业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建设一批现代设施渔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加强集中育秧设施综合利用,推进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等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农机领域“智赋万企”行动,大力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落实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油茶高效收获机、除草机器人、两行采棉机等农机装备重大科研项目“揭榜挂帅”。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加快高精度北斗智能终端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依托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建设农机应急救灾服务队伍,完善农机救灾应急响应机制。 25.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农业领域院士引领带动作用,以科技创新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精准选派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开展“湘才乡连”专家服务乡村振兴活动,加强科技小院建设。谋划推进以“外出人才返乡、城镇人才下乡、退休人才返聘、本地人才培养”为重点的农村人才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农技、林业、水利特岗人员定向培养。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和专科层次乡村医生本土化培养,推进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26.深入推进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坚持一手抓解放思想、一手抓贯彻落实,积极谋划新一轮农村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乡村振兴“人、钱、地”问题。探索以盘活林地、耕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流转数字化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折资入股等方式,激活农村要素。探索“小田改大田”等做法,鼓励有条件的村组探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推进水库不动产登记工作,强化产权管理,盘活水库资产。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健全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开展按面积控制林木采伐审批试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研究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实施细则,推动与国有土地同等规划、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按规定落实改革举措。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开展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抵押担保与继承等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强基强能”工程,持续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7.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配套政策体系,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带头人素质提升行动,发展稳健型村级集体经济。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激励机制,落实对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实行税收减免的相关政策。深入实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整治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按照严控新债、化解旧债、分类处理、逐步消化的原则,切实抓好村级债务防范和化解工作。有序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分账”试点。 七、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28.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加强党委农村工作体系建设,强化统筹推进乡村振兴职责。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落实“四下基层”制度,深入开展“走找想促”活动,推动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扎实推进“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问题的整改整治,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优化各类涉农督查检查考核,突出实绩实效,能整合的整合,能简化的简化,减轻基层迎检迎考负担,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用到谋发展、抓治理、促振兴、优服务上来。按规定开展乡村振兴表彰激励。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9.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高质量实施“五千工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细化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加强全过程跟踪问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合力。制定统筹整合资金推进“五千工程”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经验总结推广机制,分类型、分地域推广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30.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农政策,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加强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发挥好贷款担保贴息、产业基金等政策工具作用,加大对涉农融资担保的扶持力度,创新支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等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模式。发挥农信系统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稳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当扩大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农村抵(质)押物处置机制。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发农民、农地、农业信用价值,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鼓励开发农民群众个人信用贷款和农业企业信用贷款。健全涉农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机制,用好企业收支流水征信平台。继续抓好农业保险扩面提质,开展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适当降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费率。定期开展涉农领域银企对接。加强涉农资金项目监管,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31.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积极性。坚持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采取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引导村民建设家乡,以乡情为纽带吸引凝聚各方人士参与乡村振兴。将有利于解决群众强烈需求、补齐农村突出短板、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依法高效推进。将农民参与情况作为乡村振兴工作评价的重要方面。
来源:新湖南
2024-03-26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扎实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着力锻长板、补短板、优机制、守底线,打造全国种业创新、智慧智能农业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高地,加快补齐农业机械化、设施化、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短板,不断健全促进增收联农带农、农业农村多元投入和乡村振兴合力推进机制,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和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一以贯之发展精细农业,持续实施“六大强农”行动,打造农业优势特色千亿产业,扎实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打下坚实基础。   一、坚决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全力抓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新一轮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机制,巩固提升传统双季稻产区产能,加大对产粮大县支持力度,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135万亩以上,粮食产量600亿斤以上。支持发展早稻集中育秧1350万亩。发展再生稻300万亩,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旱杂粮。打造“湖南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建立省级领导联系粮食生产示范片工作机制,打造18个省级万亩示范片。按规定严格开展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2.加力扩大油料生产。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继续推行稻油轮作,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推广“三高两低”油菜品种,发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施加快湖南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新增油茶面积113万亩、低改166万亩,打造高标准油茶基地,布局建设油茶果初加工与茶籽仓储交易中心。   3.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持续深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确保生猪出栏数量保持在6000万头左右。壮大特色畜禽产业,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推进种草养畜,发展南方奶牛。加快现代生猪屠宰产业与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科学划定限养区,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推进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叶类蔬菜,推动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引领培育壮大食用菌产业。继续实施柑橘品改,加快老茶园提质改造。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   4.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全面落实《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规模,鼓励建设区域粮食应急综合保障中心。推动实施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推进传统棉区适度恢复棉花生产。加强农资生产、储运、调控,在14个市州各建设1个农业物资淡储中心。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二、大力推进耕地和农田水利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5.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深入推行“田长制”,加快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和网格田长体系,带图斑位置实现全省耕地保护目标全覆盖。编制实施耕地保护专项规划。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加强新增耕地全过程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开展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和“市县审核、省级复核、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明确利用优先序,强化动态监测,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专项治理。完成恢复耕地56万亩目标任务,巩固抛荒耕地治理成果。扎实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6.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扩面提质。新建高标准农田175万亩、提质改造170万亩,其中建成亩均投入超过3000元的高标准农田100万亩以上,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因地制宜推广小田改大田,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加大投贷联动等投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打造一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围绕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目标,完善农田建设规划体系。健全高标准农田长效管护机制。   7.扎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加快犬木塘、大兴寨、椒花、毛俊、莽山等水库建设,做好金塘冲水库、梅山灌区前期工作,推进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一期工程、洞庭湖生态疏浚试点工程建设。加快50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大中型灌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衔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开展小型水库、山塘、沟渠加固和清淤疏浚,恢复2.5万处农村小水源供水能力,畅通2000公里“中梗阻”渠道,基本解决50万亩山上经济作物灌溉水源问题,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疏通农田水利“毛细血管”。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8.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旱涝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科学谋划蓄引调提工程建设。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站网布局,分区域、分灾种、分作物发布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加强农村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和植保植检机构。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加强草地贪夜蛾、柑橘黄龙病等植物疫病虫害防治。提升重点区域森林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三、加快种业创新和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科技装备水平   9.打造种业创新高地。加快推进岳麓山实验室建设,加强杂交水稻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农业领域院士团队作用,扎实推进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制定出台我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案,实施重点农业技术攻关项目。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培育壮大种业领军型企业和优势特色企业。完善种子种苗繁育推广体系。保护种业知识产权。   10.打造智慧智能农业装备制造高地。加强丘陵山区先进适用农机研发,建立重大农机科研项目“揭榜挂帅”机制。引导工程机械等产业头部企业加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动中小型农机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农机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鼓励由制造单机为主向配套集成为主转变。深入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   11.补齐农业机械化、设施化短板。大力推进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发展现代农机合作社,加快补齐水稻机插机抛及茶叶、林果、畜禽机械化短板,建设一批水稻、油菜全程机械化作业示范县。加强果菜茶园标准化机械化改造和机耕道建设。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新(改)建一批水稻集中育秧中心,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发展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和温室大棚,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利用空闲季节的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开展蔬菜、油菜等育苗和生产。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好县域农产品冷链配送仓储中心。鼓励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12.积极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完善省级产业技术体系,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成省级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实施“智赋万企”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全产业链应用。支持建设智慧农业、“数字大米”项目。加快农机农艺融合、绿色高效生产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加强耕地质量、土壤墒情、农业面源污染等基础性长期性观测实验站(点)建设。深入开展机收减损。继续实施农技、林业特岗人员定向培养计划,建好用好基层推广队伍,强化公益性职责履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培训推广。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四、稳定和完善帮扶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3.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坚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政策、工作落实。合理调整防止返贫监测基准线,加强动态监测,做到应纳尽纳,一户一策精准帮扶。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   14.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落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重力争提高到60%以上的要求,重点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示范园建设。鼓励脱贫地区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深入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消费帮扶。继续做好原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后续管理工作。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稳定在232.5万人以上,保持就业帮扶车间、公益性岗位规模和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基本稳定,确保“雨露计划”毕业生及时就业。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水库移民避险搬迁专项行动。   15.广泛凝聚帮扶工作合力。全面落实支持十五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跨越发展政策,开展发展成效监测评价。深入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带动脱贫县更多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强驻村帮扶和干部结对帮扶、结对联系工作管理。加大对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支持力度。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五、建设现代化乡村产业体系,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全链条升级   16.强化农业品牌引领。持续打造“中国粮·湖南饭”金名片,深入推进省级和片区农业公用品牌、“一县一特”农产品优秀品牌建设。实施地方名菜、农产品名牌、餐饮名店、食品加工名企、湘菜名县、湘菜名厨等“六名”培育行动。出台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好农民丰收节、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湖南茶业博览会等活动,加强“农产品‘湘’当好”宣传推介。大力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17.打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高地。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倍增行动,落实产业发展“万千百”工程,持续培育农产品加工标杆企业和龙头企业,推动企业“小升规、规转股、股上市”提档升级。引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做好“土特产”文章,推进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发展,打造生产、加工、流通等一体的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积极争创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大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实施“湘商回归”工程,扎实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六个一”工作,支持实施民营企业培优做强行动,引导社会资本全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18.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加快农村电商集聚发展。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深入推进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着力打造以城头山古文化遗址等为代表的农耕文化名片,形成一批世界级农耕文化旅游品牌。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按规定申报开展乡村特色产业与休闲农业融合发展示范县创建,培育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美丽休闲乡村、星级休闲农业庄园。制定乡村民宿度假区评定标准。探索研究新产业新业态创业新模式。   19.推动农业开放发展。落实全球发展倡议,积极开展杂交水稻技术等国际农业交流合作。做大农产品进出口总量,发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作用,加强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加快推动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及区域公共检测实验室,培育一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认定一批省农产品出口重点企业,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发挥“中欧班列”“中老班列”和怀化国际陆港等作用,巩固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农产品市场。办好中非经贸博览会。   六、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20.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产业强县富民工程,支持大中城市在周边县域布局关联产业和配套企业,推动县域承接产业梯度转移,鼓励在经济强镇设立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精品特色产业小镇。推动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有序向周边县域转移布局。加快县域园区发展,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托管联办县域产业园区。建立园区低效用地盘活清退机制。健全县域经济考评体系,按规定申报开展全省十大特色产业县评选活动,落实县域经济发展专项激励。   21.健全促进增收联农带农机制。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推动农民合作社兴办企业规范发展,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统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和经作产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培育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600家、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500个、省级示范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50个。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强基强能”工程。   22.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强化各项稳岗纾困政策落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稳岗倾斜力度,稳定农民工就业。落实失业保险惠企政策,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加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工程。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建设,扩充就业岗位,增加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深入推进“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活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   23.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继续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宅基地日常审批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信息化管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责同价。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益阳市现代农业综合改革。开展农民维权监管综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24.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拓展集体经济发展空间,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民群众受益。持续实施村级集体经济“消薄攻坚”行动。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村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等经营实体,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强村公司”。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加快构建省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总结宣传推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好经验。   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25.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实现村庄规划管理依据全覆盖。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因地制宜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范围。推进长株潭农业农村一体化发展,开展未来乡村全过程规划实施工作。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   26.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巩固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加强农村公厕建设维护,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完成700个建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加快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加强乡镇污水设施运行管理和收集管网建设,推进实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深入推进村容村貌美化绿化,争创20个以上国家美丽宜居村庄,创建50个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打造一批“水美湘村·水库移民美丽家园”。推进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7.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县域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普遍服务类设施城乡统筹建设和管护。大力实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建设乡乡通三级路、旅游资源产业路、新村与撤并村间便捷连通路等5000公里,建设农村公路安防设施6000公里,实施农村危桥改造650座。深化农村公路“路长制”,建设一批“四好农村路”,打造一批“最美农村路”。坚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动态清零,大力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推进农村电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加快数字化应用场景研发推广。深化移动支付“双百工程”建设。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深入开展乡村交通、消防、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治理攻坚。   28.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十大重点民生实事”,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支持党务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服务就近或线上办理。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建设一批县域医疗次中心。统筹做好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加强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农村地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推行精准救助,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加快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发展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养老服务联合体。实施农村青少年、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大力开展爱残助残专项行动。深化农村殡葬改革。   29.促进乡村绿色发展。深入实施河湖长制、林长制,协同推进农村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持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持续推进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提高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和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八、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0.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分级分批开展乡村基层党员干部主题培训,全面提升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振兴能力。持续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强化派出单位联村帮扶。加强清廉乡村建设,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注重从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农民合作社青年骨干、外出务工优秀青年、退役军人、返乡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31.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压实县级责任,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夯实村级基础。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创新开展大学生“送法下乡”“千所联千村”活动,实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推进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深化“一村一辅警”机制。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继续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推广应用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等治理方式,强化“湘妹子能量家园”等经验总结宣传。   32.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继续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明村镇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建设。组织开展“送戏曲进万村、送书画进万家”“乡村‘村晚’”“湖南农民工春晚”等文化惠民活动,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深入推进乡村公共服务“门前十小”工程。持续推动非遗工坊、村镇和街区建设,扶持传统工艺特色品牌。扎实开展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发挥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示范带动作用,强化乡风文明正向引导。   九、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强化乡村振兴要素保障   33.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把“三农”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健全“三农”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县委书记要当好“一线总指挥”。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编制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规划。扎实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统筹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乡村振兴统计监测。   34.健全“三农”多元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2023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按40%以上计提,且计提数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6%。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突出地方性涉农金融机构作用,合理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推广保单质押、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活畜禽抵押等创新型金融产品,支持建设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建设,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逐步扩大稻谷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鼓励发展渔业保险,扩大“保险+期货”品种和范围。召开全省农业投资发展大会。加强对涉农资金拨付后的监测和监管。   35.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行动计划,组织引导各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支持培养本土急需紧缺人才。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继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加大高素质青年农民培育力度,加强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实施“匠心传承”职业技能师资提升计划,开展“百名导师走基层”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对长期服务乡村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引导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深入推进 “三支一扶”、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特岗计划”和“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专科层次人才培养、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等项目。开展医学生免试申请注册乡村医生工作。实施“双百双千”培育工程,打造“乡村工匠”品牌。实施“湘才乡连”万名专家服务乡村振兴行动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巾帼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   36.保障乡村振兴合理用地需求。省级每年安排至少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产业等乡村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由省级按规定统一确认配置。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发展。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规范和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节约用地。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2023-03-01

《湘潭市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湘潭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市场,保护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湘潭市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林业局 2024年10月16日         湘潭市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市场,保护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交易,是指森林、草地、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经营权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通过交易平台将森林(或草地,以下并称 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草地经营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依法征收、征用林地、草地致使林地、草地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平、公正、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森林资源流转交易。 (二)坚持诚实信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租赁等方式恶意囤积林地,骗取权属证明进行抵押贷款;不得以森林资源流转、林业项目开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以利于保护、培育、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违背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发展规律,导致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下降或地力减弱。 (四)坚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生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改变公益林性质。 第六条 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资源流转交易。森林资源流转交易所得收益归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应当权属明确。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权属不确定的或者有争议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森林资源不得交易。 第八条 森林资源流转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森林资源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对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等,自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始,管护义务同步转移。 第十条 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流转交易价格的参考;流转收益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方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流转森林资源,已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流转价格应当以评估价值为参考基准。 家庭承包或自有(自留山、自留地或房前屋后)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 受让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林地经营权后需再次流转的,应经原林权权利人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地林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已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公益林、天然林流转,流转交易双方应约定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式,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具有碳汇价值或潜在价值的森林资源流转,应明确碳汇开发和受益权。 第十九条 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其中: 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雨湖区、岳塘区行政区划内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受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便于拆分的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为方便群众,也可受理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行政区划内森林资源流转交易。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别受理辖区内森林资源流转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对农户和村集体收取森林资源流转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我市森林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鉴证,接受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权流转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信息资料库,及时公布流转信息,办理流转交易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业务咨询。流转交易当事人有权查询、复制与其流转交易相关的登记资料,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交易事项包括林地或草地经营权流转、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第二十四条 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后因故需出让经营权的,鼓励和推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推动农户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或再次流转)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规范交易。交易事项包括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林地经营权、树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出让方的交易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农村交易中心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交易登记,制作出让信息公告,并在本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进场流转交易应提交资料 (一)出让方申请流转森林资源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4.准予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证明。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相关同意林权流转文件;流转标的物需原林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林权权利人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书。 5.流转标的的情况介绍。 6.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7.联合流转的,需提交联合流转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8.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让方申请流转森林资源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3.联合流转的,需提交联合流转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4.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5.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出让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和交易中心的名称、场所。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主要树种、树龄、确权发证情况、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类型、拟流转期限及价格等(含有标的的图片或视频资料)。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四)受让方报名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出让信息的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出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合理说明并经原审核、审批机构同意,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产权交易中心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在出让公告期结束后,组织交易。 第三十一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主要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公开交易,出让方、受让方成交的,由交易中心在本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当地林业部门备案。 成交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林权流转合同。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森林资源的坐落、四至、面积、森林类别、主要树种、林龄、株数、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林地的处置方式。 (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如公益林、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分配方式,碳汇受益方、林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等)。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在交割完毕后,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作为融资评估的重要依据,积极为交易主体提供经营权抵(质)押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三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按照国、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超过1年后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林权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协同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包、流转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林地经营权,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条 合同期内,出让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生态公益林性质。 (二)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 (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涉林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破坏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湘潭市林业局
2024-11-28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资产,助力乡村振兴,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22年目标: 完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注册及场所选址建设,正式开展业务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相关农村产权交易制度、规则的制定,开展线上平台上线运营。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交易信息系统做到市域全覆盖,基本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转有序。 (二)2023-2024年目标: 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等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集中发布:通过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信息监测,实现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管;通过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监测预警系统。建成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运转进一步顺畅,土地流转率不断提升,通过平台进行土地流转占到全市土地流转90%以上,5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率达到100%,线上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不因平台运营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体化原则。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并与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二)坚持规范化原则。制定农村产权流转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数字化原则。利用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GIS等技术,构建湘潭市领先的数字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全市资源资产形成数字化标准化交易标的,实现交易市场信息对称、跨域流转、进场交易高效、产业招商精准匹配。 (四)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坚持政策性、公益性的前提下创新市场化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认可度。 (五)坚持便民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为农服务宗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方便、金融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三、建设模式 为促进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企业合作,提升市场交易转化效率,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以下建设模式:(一)机构组建。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委派湘潭供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供销集团”)按程序设立湘潭市国有控股合资公司 (由供销集团控股 51%、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共持股 49%).公司名称为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交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交公司运营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二)组织架构。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 1个市级中心市城区统一在市级中心交易,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可设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各县 (市) 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办理,分中心或办事处组建形式由县(市) 结合实际情况商市农交公司确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数据等进行整体统筹、归总、资源协调。市农交公司具体组织架构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服务内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包含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涉农产权共9 大类交易方式按湘政办发[2022] 44 号文件规定进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抵押、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根据自身条件,依法依规开展配套服务。引入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价值评估、法律咨询、项目策划、宣传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促进产权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提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四、建设内容 (一) 场地建设。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属于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机构,起步阶段在市民之家北栋政务服务大厅三楼设立交易服务场地,设置四个服务窗口,并共享相关场地、资源。长期性办公场所由市农交公司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硬件建设。市农交公司负责应用服务器、数据服务器存储设备、办公电脑、LED 电子显示屏、网络联网等一整套电子设备,满足交易中心日常运营及后期升级改造需求。 (三)软件建设。由市农交公司建设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系统用于市级与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标的交易项目发布、交易审批、项目报名、线上竞价、项目结算、鉴证打印、合同管理、数据统计等服务。系统提供开放接口,可申请打通农村“三资”管理系统、土地确权数据库、林权数据库等相关政务数据库,形成数据联动,为相关部门提供动态数据可视化服务。 五、资金来源 (一)建设费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费用,包括相关系统平台以及运营能力体系搭建,由市农交公司筹措承担(二)运营补贴。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明确市农交公司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对市农交公司运营前三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运营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分摊,市级负担部分在市级农业保障资金中安排。 六、进度安排 (一)搭建期。2022 年 11月底前,完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注册及场所选址建设、组织架构搭建及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其线上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开展业务工作。 (二)培训期。2022 年12月底前,完成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分中心或办事处建设工作,初步建成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市农交公司加强业务培训,深入农村基层推广农村产权交易进场工作,对县、乡、村级工作人员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产权交易知识培训,稳步推进农村资源上线,扩大农村产权交易规模。 (三)实施期。2023 年,将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全市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以产权交易服务为基础,提供第三方农资、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发创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衍生产品,包括大数据农村普惠金融、共享农机、乡村治理、咨询银行抵押担保、销售、销售渠道及物流、仓储冷链服务等。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分别设立协调小组和筹备小组,其中协调小组设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筹备小组设市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公司筹备组建。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级分支机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组建、指导、监管,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银行湘潭分行、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农交公司等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财政支持等政策。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职责内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出台《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流程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指导。 市商务局: 负责拓展农业产业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的林权(除林权确权和林权纠纷调解工作外)交易流转等相关政策。 市金融办:负责按照国、省相关规定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交易平台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筹建市农交公司,落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人员、资金、场地、办公设备等配套设施,指导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正常运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与制定和完善《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流程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县 (市)交易分中心或办事处正常运营,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引导涉农土地项目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农业银行湘潭分行:负责市农交公司各类保证金账户、风控账户的开立、资金的清算、收付和风险监管工作。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职责内相关工作。 市农交公司: 全权承担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具体运营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坚守不改变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四)加强风险把控。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关心和支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2-11-20

政策解读 |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读

        01 宅基地,农民的“根”与“魂”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承载着农村家庭的居住需求与情感寄托。随着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宅基地管理政策再次成为社会焦点。作为与农民权益息息重要的集体土地资源,宅基地的法律属性、使用规则和改革方向,既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牵动着乡村振兴的战略布局。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最新政策,为广大群众解读宅基地的“权利边界”与“合规路径”         02 宅基地的法律属性:所有权、资格权与使用权“三权分置”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基本体现。具体而言:         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村民无权擅自买卖、转让所有权。         资格权归农户: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使用权可流转: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宅基地可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建房只能用于居住,不可用于商业开发)。         政策新规: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三不得”原则:非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村集体不得违规分配宅基地。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宅基地的“身份属性”,杜绝外部资本无序侵占农村土地资源。         03 政策红线: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1. 城镇居民购买农房或宅基地:合同无效,权益难保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禁止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法律依据在于:         《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民法典》第363条虽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但未开放给非集体成员。         风险提示:城镇居民通过“以租代售”(如签订超长期租赁合同)或“合作建房”等方式变相交易宅基地的,均属无效行为,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某地法院曾判决城镇居民与农民签订的20年宅基地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投入的建房资金无法追回。         2. 占用耕地建房:触碰法律底线,面临强制拆除         宅基地申请需严格遵循土地用途管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严禁占用耕地建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将面临限期拆除、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某村民未经审批在耕地上建造住宅,被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3. 违规“小产权房”交易:风险自担,后果严重         部分农村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对外销售小产权房,此类房屋无法办理合法产权登记,购房者既无法落户,也无法享受拆迁补偿。根据司法解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方需自行承担损失。         04 农民合法权益:这些权利必须知晓!         1. 宅基地确权登记:“房地一体”保障产权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开“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权后,农民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抵押融资:部分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流转收益:闲置宅基地可通过出租、入股乡村旅游项目等方式盘活,获取租金或分红。         案例参考:浙江某村村民将老宅出租改造成民宿,年租金收入超5万元,既保留宅基地资格权,又实现资产增值。         2. 进城落户不退地:农民可“带权进城”         文件明确“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城农民无需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落户条件。例如,张某一家迁入城市后,仍保留农村老宅,逢年过节返乡居住,宅基地使用权不受影响。         3. 自愿有偿退出:合法途径实现资产变现         对于长期在城镇定居且无意保留宅基地的农民,可依《土地管理法》向村集体申请有偿退出,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例如,安徽某县规定退出宅基地每亩补偿20万-30万元,帮助农民在城市安家置业。         05 合规使用宅基地:乡村振兴中的“活水之源”         1. 盘活闲置资源的合法路径          出租:最长租赁期限20年,可用于民宿、仓储等短期项目,需经村集体备案。         入股合作:与村集体或涉农企业合作发展乡村旅游、康养产业,按协议分享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村民会议同意,村集体可将闲置宅基地转为经营性用地,通过拍卖、出让等方式引入资本,收益由集体和农户共享。         2. 返乡人才的居住解决方案         退休干部、乡贤等返乡人员可通过租赁农民闲置房屋解决居住需求,但不得购买宅基地。例如,某退休教师租用村民闲置农房开设书院,既促进文化传播,又避免法律风险。         06 守住法律底线,共绘乡村振兴蓝图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管理的严格规范,既是保护农民“退路”的民生之举,也是维护粮食安全、遏制土地资源流失的战略选择。对农民而言,需增强法律意识,拒绝违法交易,善用确权与盘活政策实现资产增值;对城镇居民而言,应尊重农村土地制度,通过合法途径参与乡村振兴。唯有各方共同遵守法律红线,才能让宅基地真正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幸福基石”,为乡村振兴注入持久动力。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2025-05-09